扬佳这么快就被忘记了吗?
扬佳已经于26日在上海执行了死刑,可论坛里没有人再讨论这件事,难道扬佳这么快就被忘记了吗?难怪西方评价中国人是一个健忘的民族。
附上杨佳袭警案二审的全过程给怀念他的人:
2008年10月13日上午9点半,杨佳袭警案二审按时开庭。
杨佳看上去精神状态良好。
很特别,他对第一次在上海的遭遇记得之清楚,象放电影一样把情节说出来,状态放松,回答准确。但对7月1日的事情却大多回答是“没有、不是、不记得”。
检察员为此一直指责说杨佳这是在翻供,说这证明杨佳是企图避重其实他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
不过,事实上,杨佳肯定不是企图避重自我保护。
因为,他说的话其实完全是随心所欲根本没有想到怎样才更有利于保护自已,他丝毫没有顾及到他人听到自已的回答后对自已会有好感还是恶感。
当辩护人及法官问他“对7月1日与他素不相识的无辜警察遇难之事后不后悔、认不认罪、对原司法鉴定有无意见”时,
他竟然当庭回答说“不后悔、我不认为他们是无辜的、有罪的并不是我是这些违法办事的警察、我是没有精神病派出所的巡警才有精神病”。
而且:
虽然,检察员始终不相信杨佳在庭审中坚称的自已“07年10月5日在上海芷江派出所内曾两次被上海警察侮辱殴打”而且吴钰骅督察当晚还曾对自已说过“不是你顶死我,就是我顶死你”。
但是,
检察员对杨佳“自已伤得不是太重,主要是后背及前胸被这伙警察拳打脚踢,但自已的生殖器当晚肯定没有被打受伤”这一陈述之中的“自已的生殖器肯定没有被打受伤”亦相信100%是真话。
庭审开始
首先由被告人杨佳自述上诉理由:
1:不是故意杀人。
2:一审时要求证人出庭未果。
3:自已从未提出过无理要求。
被告律师向被告发问。
律师问:到上海几次。
答:三次。
律师问:
谈谈经过。
杨答:
第一次到沪旅游,租了一辆自行车遭警察盘问,并受到侮辱和殴打。事后,杨要求200元长途电话费的赔偿及书面责任认定回执,警方承诺2周后给予处理结果答复,杨第二天回京。
一个月后,所里一工作人员在京向杨陈述处理结果:1:同意300元赔偿,2:责任是第一次处理时杨不配合在先被投诉的警察没有错,杨拒绝接受处理结果。
又2个月后,所里一政协代表到京开会,又与杨见面,谈及处理结果,同意1500元赔偿,但仍坚持是杨不配合在先被投诉的警察没有错,杨再次拒绝。此后沪方警察再无联系杨。
杨随后以电子邮件和书信的形式向上海上级部门投诉,未果。计划向媒体投诉,买了1000个信封,1000张邮票,1箱复印纸,后觉得可能没效果,未实施。
2008年6月12日第二次到上海,花了500多元买了一辆新捷安特自行车,在上海景点旅游,未发生不愉快事情,24日回京。
26日第三次到沪。
律师问为何又来。
杨答:要对第一次来时发生的事讨个说法。
律师问为何第二次来沪时不去讨说法。
杨答:讨说法要花很多精力和时间,第二次是来旅游的,一心不能两用,来旅游时就不会去讨说法。
26日-30日的5天时间里,杨购买了防毒面具,催泪瓦斯,刀,锤子,橡胶手套,在垃圾站里拣了塑料筒和8个啤酒瓶,并在汽车维修站里买了汽油。
律师问为何要准备这些东西。杨答:面具和手套为防催泪瓦斯伤到自己,其他为防进入大楼时受到阻拦。
杨对7月1日发生事情表示都不记得了。并表示没想杀死人。
对律师问到是否同情死者,杨表示否定。并说:因为警察就是随时准备死的。
在审理中,上午杨佳对七月一日发生的事,都说记不得。
对录像上出现的带面具的人。当庭表示,怎么证明那人就是我杨佳呢?
对作为证据的监控录象中带面具者被指为是杨佳,杨本人表示质疑。
对现场和证物上有杨佳血迹表示质疑。
他说,因为在被捕时他没有受伤,并否认在证物清单和证物照片上签过字。
公诉人对杨佳所答的“不记得”和否认的回答,认为是态度问题。
但杨佳镇定的回答说:“我记得的都说了,不记得的只能说不记得,信不信由你”。
辩护人问及他在太原经过,被庭上问此事的理由时,辩护人说那次伤的很重,有轻微脑震荡, 会对被告造成器质性影响。
无一证人出庭。辩方律师提出的对杨佳重新做精神病鉴定的请求,被当庭驳回。法庭要求辩方出具警察打杨佳的证据。
录像显示,杨确被数名警察强行从监控区内横拖到另一个房间(该房是在监控录像的临控范围之外)。
杨妈没有到庭,但杨父及杨的姨妈今天已到庭旁听。
下午开庭。
就以下三个议题进行辩论:
1、是否有必要重新对杨佳作精神病鉴定
2、一审出具鉴定的鉴定机构是否有合法资格
3、警察是否打了杨佳。
杨佳对一审的鉴定结果表示没有意见。他说,我没有精神病,有病的是派出所的巡警。
辩方律师认为,杨佳有精神病,应当重新做鉴定。
法庭认为,重作的理由不充分,当庭驳回了辩方律师的请求。
就机构的合法性做了辩论。
辩方律师对一审的鉴定机构的资格提出质疑,认为它不属于医院,不符合法定有权作鉴定机构的要件,没有资格做鉴定。
检察院请参与一审作精神病鉴定者之一出庭做证,该出庭鉴定人讲述了鉴定经过,承认是7月5日接受委托的7月6日即出了鉴定报告,其实与杨佳仅谈了2小时的话,但结论是杨佳没有精神病这肯定没错。
辩方律师认为鉴定太草率,资料不全面。
当证人被问及该机构是否可以和省一级指定医院划等号时,证人说,我不回答这个问题.
检察员说:这个资格问题和鉴定结果没有关系。
检察院宣读7个警察没有打过杨佳的证词后,问杨佳对证词的意见。
杨佳说:他们说的都是假话。并且具体指出了每个人的证词中错在哪里,假在哪里。
当杨佳被要求提供挨打的证据时,杨佳说:你们现在要我拿证据,我当时要求做笔录,拍照,但督察只拍了自行车和复印了合同,我要求拍身上的伤和被撕破的衣服,督察说没必要。说二周后就给你答复……
杨家说:“我是无罪的,是他们违法,有罪的是他们。”
法官问:你对这些证言有什么补充质证意见?
当时检察员已多次发表意见强烈宣称这些警察的证词都是真实可信的。
杨回答说:“这些警察之所以敢这样,就是因为他们的背后有你们保护”。
被告律师问:你认为那些死去的警察是无辜的吗?
杨答:我不认为他们是无辜的。
法官问:为什么你认为他们不是无辜的?
杨答:我拒绝回答这个问题。
全天质证了数十份证据。
检察员对几十份证据中的每份证据都至少坚持说了两点有利于已方的质证意见。
但辩护律师仅是对这几十份证据中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及七个警察的补充证言发表了有利于已方的质证意见。对这几十份证据中的其它许多证据的质证意见都是“没有意见”。
不过此次庭审中杨佳倒是对检方提供法庭质证的这数十份证据中的绝大部分都进行了质证说出了自已简短有力质证意见,而且有好几次,辩护人回复审判长“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质证意见”问话时,回话都是一句“请关注杨佳本人对此证据的质证意见”。
晚上6:25左右审判长宣布:待合议庭商议后择日宣判,退庭。
杨佳的最后陈述只有三句话:“被这样的警察管理着的国家,遵纪守法二十几年的公民,也难免要被判刑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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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警察也是人,特别是那死的六个,他们是无辜的,他们的家属更是无辜的,所以扬佳该死。其实扬佳就是抱着一死的决心做的这件事,那为什么他不到那个派出所杀打他的那些警察而到公安局去杀呢?“这些警察之所以敢这样,就是因为他们的背后有你们保护”——扬佳。在他看来,那些打人的警察只是小害,他要杀的是背后的大害,也就是说他要与之拼个鱼死网破的是这个专制的制度,这也是为什么他是杀人凶手但更是大侠!
[ 本帖最后由 jun-tan 于 2008-11-29 19:44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