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guziabc 发表于 2011-7-13 04:58 只看TA 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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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副院长: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杀人 死刑该改了 云南高院副院长: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杀人 死刑该改了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改判李昌奎死缓。 理由正是——其有自首情节。 该判决最终引发一场轰动全国的舆论风暴,并被称为“赛家鑫”案(赛过药家鑫)。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因此被推向风口浪尖。 在该案中,两次判决的最大差异在于,一审法院认为,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则认定了自首情节,并将此作为改判死缓的重要依据。 这种“自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自首?“自首”能否成为“免死金牌”? 昨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接受了新快报记者的采访。 他的说法是: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 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是对法律的玷污 截至记者发稿,腾讯网的民意投票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1.39%的网民支持云南省高院判处死缓,1%的网友认为不好说。 舆论压力很快将云南省高院压得喘不过气来。“死刑”似乎成为息事宁人的唯一手段。 但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还是表了态:“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田成有说,自己所承受的压力确实很大,但“改判或者不改判,都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也不能因为大家愤怒,就随意杀一个人,法院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民众、媒体、学界。但最终,审判还是要以国家的法律为基准”。 “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 死刑是时候改变了 “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这是田成有对该案的认知。“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田成有说,之所以采取死缓,也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为什么最高法近年来一直提出“少杀”、“慎杀”,就是要给予人性和人权。“我们不能再冷漠了,不能像曾经那样,草率判处死刑,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要改改了。”田成有这样说。 他认为,减少死刑已经成了大趋势,现阶段我们不能再用酷刑,这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 有一种骑虎难下的感觉 在谈及舆论压力时,田成有也说自己非常为难。作为一名执法者,有一种骑虎难下的感觉。 他说:“说真心话,我不是为李昌奎个人说情,李昌奎和我没有任何关系,我是作为一个执法者就案件本身而谈,判决也不是经过一个人出来的,是经过27名高院审判委员会成员讨论而来的。” 他同时强调,理解网民对判决提出的异议,但这都是观念的问题,是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这些都是可以公开来探讨。 ■专家观点 该案应强调“不能从轻”的一面 宣东,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1999-2003年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法官。 宣东认为,改判死缓不太恰当。法律规定,投案自首不是一定要从轻处理,投案自首只是个从轻理由。需要注意的是,是“可以从轻”,不是“应当从轻”。这需要看犯罪情节,如果案件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恶劣,民愤极大,那么,就不能机械地从轻。 他认为,该案是有预谋、有准备的犯罪,不像药家鑫案件那样,是突发交通事件引起的杀人行为,这中间还有一念之差的问题。“李昌奎这个案件,我们要强调不从轻的一面”。 还是要暂时保留死刑 杨学林,北京知名律师,李庄案辩护律师。 杨学林认为,法院减少死刑判决的理念是对的。但是选择这个个案作为典型案例不大恰当。 该案据说是有感情纠纷在里面,但是,涉及一个与凶手没有直接关系的小孩,所以归为“家庭邻里纠纷”进而减轻判决,不大妥当。 由该案再次引发了有关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议,杨学林认为,在目前死刑没取消的情况下,要尽量减少死刑,死刑要暂时保留、逐步减少、将来废除。 他主张逐步分案件类别废除。“但是现在需要减的没有减,一个原因就是,全国各地高院在减少死刑的把控上,标准不一样”。 他认为,死刑肯定要废除。但是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暂时还是要保留死刑。 (2011年07月13日来源:新快报 作者:刘子瑜 都力维) =============================================================================== 评论: 我以为应该弄清楚如下问题: 第一,中国法律是否废除了死刑,或是正在酝酿废除死刑?现在废除死刑,是否符合中国国情? 第二,一审对李昌奎的死刑认定是否正确?当今社会故意杀人是否应该偿命? 第三,二审对李昌奎的死缓改判,是出于“人性”、“人道”和“人权”,故意杀人,草菅人命都可以宽容,怪不得中国大陆巨额贪腐官员熟视无睹,暴力杀人屡禁不止? 第四,云南省高院是要法律的公平正义,还是要自己的面子,坚持错误,甚至是无理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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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odcutter 发表于 2011-7-13 11:52 只看TA 9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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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除死刑对谁有利?那就是只要不死,就可以利用社会资源继续为非作歹的人们。 2、公众狂欢是否有害?是的,在很多时候会造成民众私刑等等不公正的事情。那么现在是不是公众狂欢?不是,因为公众闹得再欢也没有权利改变权力部门内定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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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idou 发表于 2011-7-13 14:30 只看TA 10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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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在中国已经存在数千年。它所蕴含的报应主义,复仇理念,公平理念,以刑为主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中国的法律史和社会生活中都占有十分独特的地位。延续几千年的重刑传统,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形成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其中尤其强调死刑的惩戒和震慑作用,汉武帝时期死刑罪名多达1882个,而到清朝末年时死刑罪名也有840个。在几千年死刑文化的影响下,“杀人抵命”已经成为民间和官方共同认可的“公理”。长期以来,对杀人者和其他罪大恶极者判处死刑,在中国绝大多数公众心目中基本等同于公平的实现,正义的伸张。作为一种刑罚,死刑当然不是表达愤怒的方式。但对于受害者亲友和对恶性犯罪厌恶的社会成员来说,“复仇”几乎是一种“本能的要求”。虽然在国外使用的终身监禁等惩罚也实现了向罪犯的“报应”(甚至还给无辜者以翻案的机会),但死刑因其符合“杀人者偿命”的古训,在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抚慰报复心,缓解“民愤”带来的社会压力上的作用一直“不可替代”。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可谓最能体现“报应”的目的。举例来说,对于对贪腐官员深恶痛绝的民众来说,最不能忍受的,是取消对贪污受贿者处以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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