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男性被强奸的案例的确少之又少,但是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男性被强奸从无到有,说明这种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是会增长的,看问题不能只看发生率,我们也要看到增长率。法律本身也要求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等一个行为发展到严重和普遍的程度才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和制止。所以仅仅因为男性被强奸的发案率较低就将其排除在刑法之外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从生理上来说,并不否认这种事儿对男性来说痛苦度没有女性那么强烈,甚至带点享受,但是如果单单考虑痛苦的话,那么我们给痛苦的病人实施安乐死应该是一种良性的行为,但是我国立法已经否定了这种行为,可见不能依据心理感受来衡量一种行为的可罚性。
最后,从生理身体角度来考虑,笔者并不否认女性的力量是远远小于男性的。但是有些极端案例中这种论点是站不住脚的,比如说现实生活中发生过女老师强迫小男生的案例和多名女生强迫一个胆小老实柔弱男生的案例。这种情况下身体上的力量优势论点便站不住脚。实践中我们常把这种行为定性为猥亵罪,虽然有时候客观上已经符合了强奸的行为要件,但是由于刑法没有规定男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对象。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将其定性为猥亵罪。但是我们翻看一下我国刑法,刑法在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保护时,司法解释规定即使女孩自愿,行为人也构成强奸罪。那么总体来看我们是否应该把未满十四周岁的男孩纳入强奸罪的保护范畴,这也很合情合理。所以觉得从整体来看把男性纳入强奸罪的保护范畴更为合理。至少应该把未满十四周岁的男生纳入进来。